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,在众多的民事纠纷中,婚姻家庭纠纷是非常特殊的一类纠纷,因为双方当事人之间不仅有财产权益纠纷,还有着特殊的身份关系,背后牵涉到亲情爱情等感情因素,涉及到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等价值判断。那么婚姻过错方,可以净身出户吗?应该少分财产吗?如果一方转移财产,可以少分吗?



离婚时,婚姻过错方应该少分财产吗?

婚姻的过错方是指对夫妻感情破裂应负有责任的人。根据《婚姻法》婚姻的过错方通常认为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外遇、或有家庭暴力、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的或具有赌博、吸毒等不良嗜好等,违背了夫妻之间相互忠诚之义务,对导致夫妻离婚具有直接过错的一方。根据《婚姻法》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,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;协议不成时,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,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。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,导致离婚的,法律上没有少分的规定,但是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:


(一)重婚的;

(二)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;

(三)实施家庭暴力的;

(四)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的。


转移财产可以少分吗?


转移财产是可以少分或不分的,依据《婚姻法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:离婚时,一方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夫妻共同财产,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,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,对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,可以少分或不分。离婚后,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。


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,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。